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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研究和核实了公司提供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中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均胜汽车安全系统(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均胜安全”)提供担保议案与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对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满足被担保子公司安徽均胜安全经营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不会对公司独立性和正常经营构成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安徽均胜安全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履约能力,此次超股权比例的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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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 天 魏云珠 魏学哲
关键词:
独立董事
均胜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